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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的公告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
【发文字号】 2024年第9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7-19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进一步满足临床诊疗急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docx

数据更新时间:2024-08-26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