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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50号)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2024年第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1-2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等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0号附件.doc

 

数据更新时间:2024-11-14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