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糖类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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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 | 试剂1(R1)(鼠源性CA15-3抗体包被的顺磁性微球(0.1-0.6mg/mL),50mM Tris-HCl,0.1%ProClin300)、试剂2(R2)(预稀释液,50mM Tris-HCl,2%牛血清白蛋白,0.1%ProClin300)、试剂3(R3)(样本稀释液,50mM Tris-HCl,2%牛血清白蛋白,0.1%ProClin300)、试剂4(R4)(吖啶酯标记的鼠源性CA15-3抗体结合物(效价1:500-1:5000),50mM Tris-HCl,0.1%ProClin300)、校准品水平1(CAL1)(可选配)(0.1%ProClin300,浓度约为0U/mL)、校准品水平2(CAL2)(可选配)(CA15-3人源性抗原,0.1%ProClin300,浓度约为18U/mL)、校准品水平3(CAL3)(可选配)(CA15-3人源性抗原,0.1%ProClin300,浓度约为160U/mL)、质控品水平1(Ctrl L)(可选配)(CA15-3人源性抗原,0.1%ProClin300,靶值在5-30U/mL范围内)、质控品水平2(Ctrl H)(可选配)(CA15-3人源性抗原,0.1%ProClin300,靶值在120-200U/mL范围内)、校准品条码卡(含项目名、产品批号、失效日期、浓度值)、质控品条码卡(含项目名、产品批号、失效日期、浓度值) |
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 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糖类抗原15-3(CA15-3),临床上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宜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
型号规格 | 包含校准品与质控品:1×30人份/盒(a)、2×30人份/盒(a)、1×50人份/盒(a)、2×50人份/盒(a)、1×100人份/盒(a)、2×100人份/盒(a);包含校准品:1×30人份/盒(b)、2×30人份/盒(b)、1×50人份/盒(b)、2×50人份/盒(b)、1×100人份/盒(b)、2×100人份/盒(b);包含质控品:1×30人份/盒(c)、2×30人份/盒(c)、1×50人份/盒(c)、2×50人份/盒(c)、1×100人份/盒(c)、2×100人份/盒(c);不包含校准品与质控品:1×30人份/盒(d)、2×30人份/盒(d)、1×50人份/盒(d)、2×50人份/盒(d)、1×100人份/盒(d)、2×100人份/盒(d) |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 |
注册证编号 | 豫械注准20232400863 |
注册人名称 | 上海品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注册人住所 | 新郑市薛店镇省道102南侧、暖泉路东侧国际医疗产业园49号楼1单元1-4层103号 |
生产地址 | 新郑市薛店镇省道102南侧、暖泉路东侧国际医疗产业园49号楼1单元1-4层103号 |
批准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期至 | 2028-11-13 |
编码代号2018 | 暂无权限 |
管理分类 | 暂无权限 |
企业联系电话 | 暂无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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