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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11型、II-11型、II-5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制作;I-12型、II-12型、II-5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制作;I-13型、II-13型由金钯合金和瓷粉制作;I-14型、II-14型由黄金合金和瓷粉制作;I-21型、II-21型由镍铬合金制作;I-22型、II-2-2型由钴铬合金制作;II-31型、II-61型由镍铬合金、瓷粉、造牙粉制作;II-32型、II-62型由钴铬合金、瓷粉、造牙粉制作;II-41型由镍铬合金、造牙粉制作;II-42型由钴铬合金、造牙粉制作;I-3型、II-7型由氧化锆和瓷粉制作。 贱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8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氧化锆陶瓷胚材应具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1500Mpa,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单位质量产品中元素铀238的放射性活度应不大于1Bq.g-1;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急冷急热试验时,瓷体不得出现裂痕。产品的生物性能指标和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固定修复体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型号规格 I-11型、II-11型、II-51型、I-12型、II-12型、II-52型、I-13型、II-13型、I-14型、II-14型、I-21型、II-21型、I-22型、II-22型、II-31型、II-61型、II-32型、II-62型、II-41型、II-42型、I-3型、II-7型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 、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3.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457号
注册人名称 义乌市和成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人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浙江信达化纤有限公司内)
生产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浙江信达化纤有限公司内)
批准日期 2017-03-28
有效期至 2017-07-11
编码代号 暂无权限
管理分类 暂无权限
企业联系电话 暂无权限
数据更新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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