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固定修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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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 |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Ⅰ型为冠型、Ⅱ型为桥型。Ⅰ-11、Ⅰ-21、Ⅱ-11、Ⅱ-21、Ⅱ-31型由镍烤瓷合金单独加工或由镍烤瓷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2、Ⅰ-22、Ⅱ-12、Ⅱ-22、Ⅱ-32型由钴铬合金单独加工而成或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23、Ⅱ-23型由陶瓷材料(如氧化锆)或陶瓷材料(如氧化锆)和瓷粉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所采用的贱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烤瓷部分急冷急热试验时,固定修复体不得出现裂痕。固定修复体生物性能及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标准要求。 |
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Ⅰ型为冠型、Ⅱ型为桥型。Ⅰ-11、Ⅰ-21、Ⅱ-11、Ⅱ-21、Ⅱ-31型由镍烤瓷合金单独加工或由镍烤瓷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2、Ⅰ-22、Ⅱ-12、Ⅱ-22、Ⅱ-32型由钴铬合金单独加工而成或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23、Ⅱ-23型由陶瓷材料(如氧化锆)或陶瓷材料(如氧化锆)和瓷粉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所采用的贱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非烤瓷区的金 |
型号规格 | Ⅰ-11、Ⅰ-12、Ⅰ-21、Ⅰ-22、Ⅰ-23、Ⅱ-11、Ⅱ-12、Ⅱ-21、Ⅱ-22、Ⅱ-23、Ⅱ-31、Ⅱ-32 |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3) 患者有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 |
注册证编号 |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859号 |
注册人名称 | 台州雅仕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人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小企业示范基地A3幢三层 |
生产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小企业示范基地A3幢三层 |
批准日期 | 2018-08-01 |
有效期至 | 2019-09-04 |
编码代号 | 暂无权限 |
管理分类 | 暂无权限 |
企业联系电话 | 暂无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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