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大类 | 妇产科合理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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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小类 | 妇产科性传播疾病合理用药 |
药物名称 | 阿巴卡韦双夫定 |
英文名 | Compound Abacavir Sulphate |
适应症 | 用于治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片,一日2次。 肾功能不全时剂量:肾功能减退者[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应调整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剂量,不能使用本药。推荐使用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和阿巴卡韦的单方制剂。 |
药理学 | 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均为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药,可选择性抑制HIV-1和HIV-2。其中阿巴卡韦属环2′-脱氧鸟苷酸类似物,通过阻止5′端到3′端的磷酸二酯键合成而阻碍DNA链的延长,终止病毒DNA的复制。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均为合成的核苷类似物,可在细胞内转变为具有活性的三磷酸代谢物,后者通过终止DNA链而抑制HIV逆转录酶,但对宿主细胞DNA聚合酶的亲和力显著低于对病毒DNA聚合酶的亲和力。 |
药动学 |
本药口服后吸收迅速、良好。成人口服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生物利用度分别为83%~86%、82%~87%、52%~75%。生物等效性研究表明,空腹服用时,本药与同时服用单方制剂阿巴卡韦300mg、拉米夫定150mg和齐多夫定300mg的血药浓度峰值(Cmax)和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有生物等效性。试验观察到,拉米夫定可使齐多夫定的Cmax升高(28%),但AUC无明显改变;齐多夫定对拉米夫定的药动学无影响;阿巴卡韦可使齐多夫定和拉米夫定的20%分别减少20%和35%。 资料表明,单独服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时,血浆蛋白结合率分别为50%、低于36%和34%~38%。口服后三种药物均可进入脑脊液。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脑脊液浓度分别为其血浆浓度的18%~33%、6%~11%和50%~70%。阿巴卡韦主要在肝脏经乙醇脱氢酶和葡萄糖醛酸转移酶代谢,83%的药物以代谢产物和原形(<2%)的形式经肾随尿排出,其余随粪便排泄,平均半衰期约为1.5小时。拉米夫定经肝代谢少(5%~10%),主要以原形(约70%)经肾排泄,清除半衰期为5~7小时。齐多夫定经肝脏广泛代谢,在血浆和尿液中的主要代谢物为5′-葡萄糖醛酸,约50%~80%的给药量经肾排出,半衰期为1.4小时。 肝损伤患者的药动学:①安全性的分析数据支持轻度肝损伤患者服用阿巴卡韦300mg,一日2次的剂量,尚无中、重度患者的药动学研究资料。②中、重度肝损伤患者的资料表明,月肝功能不全对拉米夫定的药动学无显著影响。③有限资料表明,肝损伤患者葡萄糖醛酸化作用的降低可能导致体内齐多大定的积聚。 肾损伤患者的药动学:①晚期肾病患者和肾功能正常者对阿巴卡韦的药动学相同。②肾功能不全者对拉米夫定的清除率降低。③齐多夫定用于晚期肾衰竭患者时,血药浓度升高。 |
相互作用 | 由于本药中含有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所有分别能与这三种药物进行的相互作用均可发生于应用本药时。具体内容参见单方制剂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部分。阿巴卡韦与乙醇有共同的代谢途径(乙醇脱氢酶)。在对HIV感染患者的研究中发现,单剂量阿巴卡韦(600mg)与乙醇(0.7g/kg)合用时,阿巴卡韦的AUC增加41%,半衰期延长26%,而乙醇的代谢未受影响。 |
不良反应 |
本药用药后可能发生致死性高敏反应,可累及多器官、系统。 1.可有成人失眠(以及其他睡眠障碍),头痛。此外,在一些Ⅱ期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尚有乏力、眩晕以及外周神经病变。 2.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可引起一系列代谢异常(如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血甘油三酯升高,以及胰岛素抵抗和内脏器官脂肪含量增加)9由此可能伴发心血管疾病和脑血管疾病。另据报道,本药治疗后可导致血糖轻度升高。使用NRTI后,由于DNA多聚酶活性受抑制,线粒体功能发生障碍,乳酸产生过多,进而可导致乳酸性酸中毒(女性患者、肥胖患者或长期使用NRTI者尤其易出现乳酸性酸中毒)。 3.可有恶心、呕吐、腹泻、食欲缺乏及厌食。 4.本药可导致严重的肝肿大和脂肪变性。 5.据报道,用药过程中已观察到有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和多形性红斑,尚发现一例疑似病例。 6.可出现过敏反应。过敏反应的主要表现有发热、皮疹、胃肠道反应、嗜睡或不适,以及呼吸道症状。 |
注意事项 |
1.禁忌证 对本药任一成分过敏者;中性粒细胞降低者(<0.75×109/L);血红蛋白减少者(<4.65mmol/L);肝功能损害者;晚期肾病或肌酐清除率(CCr)小于50ml/min的患者。 2.慎用 肝肿大、肝炎及具有其他可能引起肝脏疾病和肝脂肪变性的危险因素者(特别是肥胖妇女);骨髓抑制者;曾停服阿巴卡韦者;曾长期使用核苷治疗或起始病毒载量大者及可能对本复方制剂反应差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且HBV可能发展为对拉米夫定耐药的变异株,或拉米夫定停药后可能导致肝炎复发的患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3.选择本固定剂量的复方制剂应主要依据其预计的益处及其所含三种核苷类似物的相关副作用,而不应仅取决于简单的适用标准。建议治疗初期采用单独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治疗6~8周。 4.单独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任一药物疗效充分时,不宜使用固定剂量的三联药物,否则可能导致肾或肝功能不全,剂量相关性毒性等。如临床征象显示本药某一成分需减量或停用,可分别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单方制剂。 5.因本药是剂量固定的片剂,不能减少剂量,故不应用于体重不足40kg的患者。 6.对治疗前已有骨髓增生低下或治疗中出现血液不良反应的患者(如血红蛋白(9g/dl或<5.59mmol/L、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可能需调整齐多夫定的剂量,应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单方制剂。 7.治疗期间应注意患者的活动能力、精力、食欲、体重、体温、阿巴卡韦过敏特有的征象(皮疹、发热,突然发生的恶心、呕吐、腹泻、极度疲劳及呼吸急促、咳嗽、咽炎等呼吸系统症状)、与阿巴卡韦过敏有关的检测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肝酶升高、CPK升高和不同程度的血小板减少)和其他本药毒性征象(如持续的恶心或头疼、肌痛、失眠、头晕和肝肿大等)。 8.间歇治疗可能增加发生阿巴卡韦过敏反应的危险,应告知患者定时服药。阿巴卡韦的过敏反应必须警告每位患者并应密切监测,尤其是在本药治疗的最初2个月内,应每2周会诊l次。治疗初期同时接受本药和其他已知有皮肤毒性(如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药物的患者需特别注意(因很难区分皮疹是由阿巴卡韦引起的过敏反应还是由其他药物所致)。 9.为避免延误诊断和减少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的发生,当过敏反应不能排除,甚至可能是其他诊断时(如呼吸道疾病、流感样疾病、胃肠炎和对其他药物的反应等),必须停药。 |
妇产科合理用药阿巴卡韦双夫定(Compound Abacavir Sulphate)临床用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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