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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首次进口药材行政许可相关印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药监综药注〔202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1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编号44—7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编号44—74)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编号(1—31)等首次进口药材行政许可相关印章(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 1月13日

启用印章式样.pdf


数据更新时间:2024-04-11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