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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08
【时 效 性】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请你单位组织研究,并于2017年9月9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公告反馈意见”。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上述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同上。

  附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
2017年8月8日

附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数据更新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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