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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一)

【发布部门】 CDE电子刊物
【效力级别】 其他
【发布日期】 2008-10-2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ICH第二进程,于2008725发布

审评二部  黄芳华(译)

1.前言

1.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提出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指定治疗范围和用药期限)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要求的协调统一。

      对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协调有助于阐明当前的技术要求,尽量避免各方之间的技术要求出现明显的不同。

      本指导原则将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的尽快实施,根据3R原则(reduce/refine/replace)减少对动物的使用,以及减少其他药物开发资源的使用。这将促进安全和符合伦理学要求的药物开发,使药物尽快上市。

1.2    背景

      本修订版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协调了欧洲、日本和美国三方对支持不同阶段临床试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要求。本指导原则体现了欧盟、日本和美国三方在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内容和给药期限方面达成的共识。

1.3    范围

      批准药物上市所需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通常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毒代和非临床药代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以及有引起担忧的特殊原因或临床需长期用药的药物还需进行致癌性试验。其他的非临床研究(包括光毒性试验、免疫毒性试验、幼年动物毒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当需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而进行。本指导原则阐述了上述各类试验及其与人体临床试验之间的关系。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药物开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各种情况,对药物开发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在药物开发过程中,动物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的计划和设计应科学,并符合伦理学的要求。

      一般认为评价生物技术药物(见参考1定义)而进行的安全性试验类型多种多样,应依照生物技术药物的ICH指导原则确定试验类型。本指导原则(M3)对生物技术药物,仅在为支持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相关的非临床试验安排方面提供一般性要求。

      当研究药物的适应症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如进展性的癌症、耐药性HIV感染、先天性酶缺乏疾病)且缺少有效的治疗手段时,其毒理学评价和临床试验也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促进和完善药物的研究和开发。在上述情况下,及采用创新的治疗方式时(如siRNA),以及疫苗佐剂,某些试验可以/可能可简化、延缓、免做或增加。

1.4    一般原则

      药物的研究开发是一个包括动物和人体安全性评价的逐步推进的过程。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目的包括阐明靶器官的毒性反应、剂量依赖性、毒性与体内药物暴露的关系,以及毒性的可逆性。这些信息有助于估算人体试验的安全起始剂量和剂量范围、选择监测临床不良反应的指标。在临床试验初期,虽然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有限,但应能够充分阐明药物在其所支持的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

      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观察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初始的临床试验首先给予少量受试者相对较低暴露量的药物。在随后的临床试验中逐步通过提高剂量、延长给药期限和/或扩大病例数来增加药物暴露。临床试验是否进一步开展,取决于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是否充分地体现了药物的安全性,以及在临床试验期间获得的其他非临床安全性信息。

      严重的临床或非临床不良反应可能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的进程,和/或提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非临床研究。这些非临床结果应根据临床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附加非临床试验的合适性以及这些研究的性质。

      欧盟、日本和美国各期临床试验所用的专业术语不同。本文件所用专业术语均参照ICH指导原则“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参考2)。但是,现在合并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的趋势日渐上升,在某些情况下本文件也阐述了与临床试验给药期限、样本量以及受试者性质相关的非临床试验。

 

2.安全药理学试验

      根据ICH指导原则S7A和S7B(参考3和4),安全药理学核心组合试验(包括对心血管、中枢神经、呼吸系统的影响评估)应在人体试验前完成。若有理由,补充的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试验可在后期临床进程中进行。考虑的因素包括,为减少动物使用,在可行的情况下,体内评价可结合在常规毒性试验中进行。

 

3.毒代和药代动力学试验

      在进行人体临床试验前,应对动物和人的体外代谢资料和动物的暴露资料(参考5)进行评价。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进一步资料应在进行更大样本的人体试验或更长期限的给药之前获得(一般先于3期)。这些资料可用于比较动物和人代谢的差异和确定附加的试验是否合适。

 

4.急性毒性试验

      从历史观点上说,急性毒性信息由采用临床给药途径和一种注射给药途径的两种哺乳动物单剂量毒性试验中获得。但是,这样的信息可从合适的剂量递增试验,或从常规毒性试验种属上进行、用以确定最大耐受量的短期剂量范围试验获得(参考6和7)。其他同样合适的研究包括那些达到暴露的若干倍(如在人拟用剂量时的临床Cmax或AUC的50倍)、达到暴露饱和、或采用最大给药量的试验。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急性、亚急性和长期毒性试验,啮齿类动物采用2000mg/kg/day和非啮齿类动物采用 1000 mg/kg/day的极限剂量是合适的(见注释1)。当该急性毒性信息可从任何试验中获得时,不要求进行单独的单剂量试验。如果临床试验实施可由合适的GLP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支持,提供急性毒性信息的试验可仅限于临床给药途径,以及该资料可从非GLP试验中获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微剂量试验,见第7节),急性毒性或单剂量试验可为人体单剂量试验研究提供初步支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这些非临床试验进行是为了支持人体安全性,高剂量的选择应与上述描述不同,而应足以支持临床拟用剂量和途径。这些试验应符合GLP要求及死亡不作为拟定终点指标。

      药物的急性毒性信息有助于预测人体过量状态下的结果/反应,应在3期试验前获得。急性毒性初期评价对于在门诊病人临床试验中处于药物过量高风险状态中(如抑郁、疼痛、痴呆)的病人的治疗指征也很重要。

 

5.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期限通常与拟定的临床试验的期限、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有关。原则上,采用两种哺乳类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进行的毒性试验的期限应不短于临床试验期限,并达到推荐的最长试验期限(见表1)。参见注释1,限制剂量/暴露被认为适合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当药物的治疗效果已经明显表现出来,可能仍需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而继续临床试验,此时临床用药期限可能超过支持性的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期限。

5.1临床试验

      采用两种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进行的最低试验期限为2周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见表1),通常可支持药物进行给药期限不超过2周的临床试验。

      更长给药期限的临床试验应由至少相同给药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支持。6个月的啮齿类动物试验和9个月的非啮齿类动物试验通常可支持给药期限超过6个月的临床试验(除了表1脚注中情况外)。

支持三方临床试验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期限

最长临床试验期限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最短期限      

 

啮齿类动物

非啮齿类动物

£ 2周

     2周a

2周

2-6月

同于临床试验

同于临床试验

> 6个月

  6个月

9个月bcd

a.在日本,如果在已完成至少在一种种属(通常是啮齿类)上进行的、对卵巢进行了仔细的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给药期限至少2周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WOCBP可纳入临床试验中。

b.在欧盟,6个月的非啮齿类动物试验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但是,当进行了更长期限的试验时,进行另外的6个月的试验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以下是当非啮齿类动物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也被日本和美国认可的例子:

      ● 当免疫原性或耐受性问题使更长期限的试验难以进行时;

      ● 重复的短期的药物暴露(即使临床试验期限超过6个月),如偏头痛、勃起障碍、单纯性疱疹的重复间歇给药;

      ● 拟用于威胁生命的疾病的药物,如进展性疾病或辅助使用的肿瘤化疗药。

c.有这样的情况,当小儿作为主要人群时,已有的毒性试验不能充分说明对毒理学或药理学靶器官的发育的担忧,非啮齿类幼年动物的长期动物毒性试验是有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能说明此种发育担忧的、在合适的起始年龄和种属的幼年动物上进行的长期毒性试验(如期限为12个月的犬试验)是合适的。这可代替标准的非啮齿类动物长期毒性试验和单独的非啮齿类幼年动物试验。

d.假如可获得3个月啮齿类和3个月非啮齿类试验的资料,而且与相关的临床试验进程同时进行、3个月之前的剂量已超过临床试验所用量、来自啮齿类和非啮齿类长期试验的完整的资料可获得,可启动给药期限超过6个月的临床试验。

      如果可获得长期啮齿类动物试验资料,对于严重或威胁生命的适应症或根据具体情况,此种进程可基于活检和尸检资料(当在额外的3个月时间内可获得完整的组织病理学资料的情况下)来确定。

5.2上市许可

      由于与临床试验相比,临床使用中处于风险中的人群样本,以及相对控制更少,更长期限的非临床试验资料有其价值(见表2)。对于持续应用期限少于或等于3个月者见下面的表2。对于拟临床应用介于2周至3个月之间、但是在应用范围和超过推荐的给药期限两方面有大量临床应用经验的少数情况(如焦虑、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疼痛),重复毒性试验的期限与推荐用药超过3个月的期限相当可能更为适宜。

表2支持各方药物上市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期限*

临床拟用期限

啮齿类动物

非啮齿类动物

£ 2周

1个月

1个月

2周—1个月

3个月

3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3 个月

   6个月

9个月bcd

注意:参见表1的脚注b、c、d。

 

6.人体起始剂量估计

      人体起始剂量的估计是保护参加首次人体试验的受试者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确定推荐的人体起始剂量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非临床资料,包括药理剂量反应、药理/毒理学特性、药代动力学。

      通常,在最敏感和相关的动物种属上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中确定的NOAEL可给出最重要的信息。该相关剂量还可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包括药效学、分子的特殊结构(aspects)和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见可获得的有关特殊方法的有用的各方指导原则。

      人体探索性临床试验(见第7节)可在比支持传统的临床试验更少或不同的非临床试验支持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估计临床起始(和最大)剂量有所不同。表3中描述了各种不同的探索性临床试验设计的起始剂量推荐标准。

数据更新时间:2024-04-11
发布